外籍人士在大陸轉讓股權的稅務問題
【文/精博國際顧問副總經理 蕭志揚】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6月12日頒佈<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簡稱285號文)及2010年12月14日頒佈<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簡稱27號文),此2份文告對於轉讓大陸居民企業股權的稅務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285號文對於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率明定為20%。此外,對於轉讓股權徵稅的法源、扣繳及申辦的時間、主管稅務機構及納稅地點等都做出明確的規定。285號文對於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也定下規則,但在實施的過程中,各地稅局還是與納稅義務人發生不小的認知差異,因此27號文特別針對:1.何謂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2.什麼是正當理由? 3.如果確定了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應採何手段去核定? 都有明確的規定。
綜觀上述,外籍人士個人若轉讓大陸企業的股權,應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後的20%為納稅額是確定的;但若是外國法人(公司)轉讓大陸企業的股權的稅率只要10%。這也印證了以大陸投資來說,間接投資(以第三公司投資大陸)比直接投資好。但並非所有的第三地公司都適合擔任大陸投資者角色,此時就須找尋專業的代辦機構量身規劃方為上策。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 201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