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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有效境外公司 須繳交年費
文/精博國際顧問台中區處長 蔡輝煌
一般而言,境外公司的年費繳交通常以會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間來計算。舉例而言,申請設立境外公司的當時所繳交之設立費(包含當年度年費)後,第二年起即須依各註冊地所指定的月份繳交年費,一年繳交一次。
有繳交年費的境外公司才是有效存續的境外公司;反之,則為無效的境外公司。如果已是無效的境外公司還繼續使用銀行帳戶,甚至仍與國外貿易客戶簽約、或者繼續擔任海外控股的投資方,則以上的行為皆屬無效,其所發生之後果須自負。目前有很多銀行會抽查其客戶的境外公司是否存續?若是境外公司已失效,銀行帳戶仍給客戶使用,甚至銀行的授信額度仍給客戶使用?那麼此家銀行就有過失,須負很大的責任。一旦發現境外公司是無效的,銀行就有權力凍結客戶的銀行帳戶。
那麼,有那些文件可以證明境外公司目前是有效存續的公司?(一)代辦公司收據、註冊代理人收據、註冊國政府收據。
(二)代辦公司的證明文件。
(三)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現況良好證明書)---此文
件為註冊國註冊局所簽發的才是合法文件。
(四)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現任董事在職證明書)---此
文件為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的才是合法文件。
 
 
 
無標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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