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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境外公司「復權」宜提早規劃
 
【文/精博國際顧問副總經理 蕭志揚】
      境外公司因設立簡便、維持成本低且享有稅務優惠,長期深受企業與商務人士青睞。然而在實務上,有些境外公司雖已停用,卻仍持有資產,例如金融商品、不動產,或大陸及東南亞工廠的股權。當企業需要處分或移轉這些資產時,才驚覺公司必須具備「有效存在」的資格,而這正是過去常見啟動「復權」的主要原因。

      所謂復權,是指境外公司因某些原因而失效後,法人喪失營業資格,甚至面臨法人地位消滅,透過當地公司法所規定的程序,得以恢復法人資格,重新成為合法有效的主體。不過,復權並非所有情況皆可適用,能否成功,往往取決於失效的原因、時間長短,以及當地主管機關或法院的裁量。

      自2017年《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訂後,銀行開始落實定期審查,台商首次感受到來自金融端的高強度盡職要求。隨後近年,各境外公司註冊地也相繼強化實質受益人辨識,註冊代理人被要求更加嚴格地落實合規。銀行與註冊地的「雙重夾擊」,使停用公司若仍持有資產,更容易被勾稽出來,進而產生復權需求。

      復權宜早不宜遲。各註冊地修法已趨常態化,今日仍可行的途徑,明日可能新增更多要件或提高審查門檻。拖延不僅會使程序日益複雜,更可能因罰款按日累積而大幅墊高成本。台商使用境外公司,不能再倚賴過往的寬鬆做法的觀念。

      對企業而言,復權並非單純的法律程序,而是與資產安全及後續規劃息息相關。建議一旦確認有復權需求,應立即啟動並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多年累積的資產能持續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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