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合同簽訂風險管理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冠辰】
2021年中國大陸公布實施共七大編1260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涵蓋了所有涉及民事權利的定義與規範,而其第463條至第988條條文〈第三編-合同〉的專編,也取代了既有的擔保法與合同法,對企業營運中的各式合同約定與民事上的權益都有著重大的影響。
而今年12月4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融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及法院的審判實務,對《民法典》的〈合同編通則〉公告了-《法釋[2023]13號》,作為為合同糾紛及非因合同產生的相關債權債務問題糾紛案件審理依據,以做好相應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該法釋共69條,對《民法典》中〈合同編〉第一分編的〈通則〉,自合同的一般規定、訂立、效力、履行、保全、合同的變更和轉讓至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及違約責任等的執行問題有著進一步規定。
諸如應如何釐清意向書是雙方磋商性質的記載文件,還是構成法律效力的預約合同?而合同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名沒有公司公章用印是否有效?簽訂以物抵債協議者,若債務人未將該財產權利轉移登記至該債權人名下,法院是否支持該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違約後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不合理如何認定、如何判定,不可抗力如何約定能降低執行風險等,都是經營過程中不可忽略的管理認知。
環視大陸競爭環境已推進企業必須邁向精實管理,嚴謹的合同簽訂與執行細節將影響著企業對風險的控管,一旦落入合同糾紛訴訟都是費財耗力的行政夢魘,因此對「合同」簽訂與執行相關法規的瞭解已是必要學習的功課,以盡量避免爭議並做好自身權益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