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租稅協議 防雙重課稅
本文刊載於經濟日報2011年04月26日A10兩岸財經台商專欄版
蔡輝煌(精博國際顧問台中區處長)
雙重課稅(Double Taxtion)也叫重覆課稅,是指同一或不同課稅主體對同一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徵對象或稅源所進行的兩次以上的課徵。雙重課稅分別由法律、稅制和經濟制度方面的差異所引起的,而兩國簽訂租稅協議,可避免雙重課稅。
(一)法律性雙重課稅:是指在稅收法律上規定對同一納稅人採取不同的徵稅原則,而引起的重覆課稅。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採取不同的稅收管轄權,其中A國採取屬人管轄權,國採取屬地管轄權,那麼對在B國居住的A國居民而言,將承擔向二國納稅的義務。
(二)稅制性雙重課稅:是指由於實行複合稅制而引起的重複課稅。目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實行單一稅制的,既然所有國家都採取複合稅制,那麼雙重課稅就不可避免了。例如,對同一納稅人的財產,既要徵收財產稅,又要徵收所得稅。又如,對同一企業的商品銷售行為,既要徵收營業稅,又要徵收所得稅;它們均構成稅制性雙重課稅。
(三)經濟性雙重課稅:在同一經濟關係中,對不同納稅人的重覆徵稅。這種課稅在對公司徵收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對其員工的薪資所得稅中表現得十分明顯。
我國與其他國家之租稅協定政策皆為避免雙重課稅、防杜逃漏稅及增進雙方經貿及投資關係、文化交流及人民往來而設訂。而我國所簽訂之租稅協定主要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並考量雙方之政治、財政、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
至100年1月1日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20個國家;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計14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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