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應關注投資主體資格的有效處理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冠辰】
去年起大陸公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統合了近年來內外資企業市場主體的投資設立、變更、登出的登記規範,也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其主體資格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等要求。
早期台商多是利用「境外公司」西進投資,因此該「境外公司」即所謂的「外資主體」,該主體資格證明文件須經由境外公司註冊所在該地律師公證、當地政府單位驗證,再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後才是有效,以往只有新設立投資者才須提供上述認證處理,但隨著大陸對商業市場發展管理漸趨嚴謹,現階段如涉及法律相關事務或商業交易,台(外)商首要是保證其所提供法律文書的有效性,直接間接的也須證明其控股母公司合規的存續,外資主體資格認證的處理即成為相關單位的基本要求。
過去註冊國針對國際商業公司法的立法原意秉持方便自由,因此境外公司維持法人資格效力簡便,主體資格驗證較無障礙,但近幾年修法後各註冊國對境外公司不再是「按時繳交年度規費便合規有效」,還需完成各式法定申報責任,例如實質受益人申報、財務概要申報等,以模里西斯為例,模里西斯公司未提交實質受益人完整資料,當地金融局以不合規為由拒發特許公司資格,即便是客戶願意繳交年度規費但該公司仍會失去效力,一旦大陸方因故需要模里西斯公司提示中國領使館認證時,將面臨無法完成的困境。
因此,在中方越來越要求外資主體資格證明下,維繫該主體的有效性是重中之重的必要工作!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3.2.23 A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