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FC 妥善保存交易憑證
【文/精博國際顧問中區經理 何仁欣】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將於明年施行,早期國人設立境外公司以符合與大陸間接商業往來規定,加上後續金融商品的投資需求,都促進「境外公司」的廣泛運用,而依《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實施後若符合需要申報受控外國公司所得,該法第八條規定需檢附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持股比率、經會計師簽證之境外公司財務報表等七項,而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將會是一大挑戰。
國人使用境外公司有近30年歷史,以往沒有相關法令規範,多數註冊國政府也不要求進行財稅務申報,因此長期來對於交易憑證予以忽略甚至未有留存,若有也是以往來雙方自開的收據(INCOICE)為主,與我們國內以官方系統「發票」為主要憑證的認知多有落差,加上此收據真實性的查核難度,要尋求國內會計師的簽證處理恐為不易,而若是國外註冊國會計師處理,則時間費用與溝通等綜合成本恐怕所費不貲!
境外公司使用型態可簡略區分為控股型、貿易型及理財型等,控股型公司也許相對單純,主體上以長期投資及以轉投資子公司的財報認列投資收益為主;理財型公司多數與金融機構往來,商品買賣有著明確的規範流程與受益憑證;而貿易型態的公司,通常涉及國際性客群多、產品多元、往來金額可能不定、加上國內對國外商業常規體制相對陌生,貿易單據又多為公司自行處理,在入帳時可能容易與國內會計師產生較大認知差異。
也許對有效的憑證認定仍會有爭議,但不論是國內CFC相關的法規或各註冊國的經濟實質法要求,保留境外公司的往來憑證單據以整帳作帳,應會是個無法避免的趨勢!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2.9.30 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