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企報稅 留意費用認列
【文/精博國際顧問南區主任 黃浩洋】
明年1月1日將施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並維護租稅公平,明年CFC制度正式上路後,個人及營利事業等納稅義務主體須於隔年辦理前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揭露CFC相關資訊,報稅時須檢附多項文據,包含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簽證會計師需為中華民國執業會計師或受控外國企業註冊所在地的會計師。
各受控外國企業國家的稅賦準則或有差異,企業主提列公司報表時務必留意符合註冊國及營運所在地國家或地區規定,申報所得稅時若有列報費用或損失,諸如人事行銷費、差旅費、交際費、勞務提供費等,務必須符合「業務所需」與提供「合法憑證」方能佐證認列,諸如買賣合約、相應收據、銀行往來對帳單等,都將是不可或缺的憑證,必須好好整理歸檔。
受控外國企業若是登記在香港或新加坡,該兩地區公司每年都需由該地區的會計師進行帳務及稅務申報作業,在因應國內的CFC申報所需文據相對容易,但若是依循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在如英屬維京群島、貝里斯、開曼、薩摩亞等地區者,這些國家一向採取自理標準,由公司董事自行備妥帳務,且多半不需稅務申報,故未來在因應國內CFC申報所需文據可能相對困擾較大,所謂的境外公司必須開始作帳,這也是持有這些地區公司的業主在觀念上必須調整的;另不同於國內多以統一發票來認定會計憑證的有效性,國外公司的體制上多以兩造雙方往來開具的收據為主,在國情及憑證認定上的差異,勢必也會影響國內會計師簽證的意願,也將造成今後受控外國企業運用上的困擾,而此,也是必須再觀察注意的問題。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2.7.29 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