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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境外資產繼承須知
 
文/精博國際顧問副總經理 蕭志揚
  過去大多數國人的資產都在境內,面臨到資產時只需注意到國內遺產稅法相關規定,繳納遺產稅。但現今網路科技的進步及全球化觀念的普及,跨境資產持有已十分普遍。境外的資產傳承,除了應該做國內遺產稅的申報繳交外,也需注意資產所在地相關的稅負規定。
 
  舉例而言,若國人在美國境內持有房地產,當持有者過世,繼承者除了針對此筆美國不動產合併國內遺產申報國內遺產稅外,也需在美國申報遺產稅,且非美籍人士在美國的遺產免稅額僅有6萬美金。相同的狀況,如果是以境外公司持有此筆美國不動產,同樣面臨到繼承狀況時,繼承者需就境外公司的股權價值申報遺產稅,該筆美國不動產不須辦理繼承程序。
 
  上述是以不動產為例子,相同地,由自然人直接持有國外實體公司或工廠的股權。一旦發生繼承的狀況,繼承者也需面臨台灣及被投資所在國兩方的遺產稅申報,且辦理繼承程序往往曠日廢時,國外實體公司或工廠會因股東不明,無法正常執行股東權利,使公司經營陷入停滯風險。
 
  隨著時代變遷,持有境外資產者日漸普遍,其中更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以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境外資產,此時境外公司的合法性、有效性就十分重要。在現今法令更迭頻繁下,一個隨時能提供最新、正確訊息的代辦單位,才是境外公司使用者合法操作的最佳保障。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1.1.29 A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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