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解散 台分公司應清算
【資料來源:2022.03.03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經濟日報】
新冠疫情之下,國內外都有部分公司撐不下去而決定解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若外國公司已解散,其在台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認許,而被廢止或撤銷認許的外國公司,應針對在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產生的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的債務,仍由外國公司清償。
至於清算人,則是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的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准用公司法各種公司清算程序。外國公司已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認許後,其在台分公司必須依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