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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個人CFC所得計稅 四個步驟
 
【資料來源:2024/4/26 工商時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要留意了,今年5月報稅,將首度迎戰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若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就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專家形容,今年報稅,對於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而言是有史以來申報難度最高的一年,要經過數道手續判斷、是否屬於CFC,以及如何申報及課稅。

      財政部指出,個人CFC制度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符合條件的個人納稅人,應在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四步驟計稅。

      第一是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第二是加計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第三是依最低稅負制規定,可扣除670萬元免稅額,並以20%稅率算出基本稅額,最後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若大於一般稅額就須繳納最低稅負。

      所謂符合條件,是指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重大影響力,且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並無符合豁免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今年CFC制度首度申報,個人申報綜所稅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且要留意的是,無論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申報。

      提到豁免門檻,依規定是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或「個別 CFC當年盈餘在新台幣700 萬元以下」;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 CFC分散盈餘、化整為零,取巧適用豁免,也規定同申報戶內控制的全部CFC合計盈餘為正數且逾700萬元,即使個別CFC盈餘低於700萬元,仍要計算CFC所得。

      在所得計算方面,財政部先前曾放寬規定。其中給予過渡條款,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若已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可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應在報稅季結束前提出盈餘分配證明文件。

      另外對於個人直接持有全部第一層CFC持有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可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一經選定,個人應就直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的全部CFC擇定相同計算方式,不得變更。

      高雄國稅局也提醒,在基於租稅公平考量,CFC盈餘須列入課稅,有虧損也可減除,因此若CFC當年度有虧損,個人也應依規定期限檢附相關文件,並經國稅局核定CFC當年虧損,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抵減。

      此外CFC制度是自2023年1月1日施行,CFC在2022年前盈餘,不予追溯課稅,同樣先前發生的虧損,也不能用來抵減CFC上路後的盈餘。

    國稅局提醒,個人在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及持股比率、CFC財務報表、CFC營利所得計算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CFC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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