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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以家族企業40萬股換股交易
富小開被核課76萬房地合一稅
 
【資料來源:2023/08/08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 台北報導】
      施先生(化名)持有家族投資公司近5%、40萬股股權,111年他去買了另一家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用這40萬股抵繳股款,也就是換股,證交稅申報成交價額936萬元。不過,台北國稅局查到這家投資公司的資產幾乎都是不動產,核課房地合一稅76萬多元。

      台北國稅局從證交稅的申報資料中,撈出施先生案件,找到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股本2億元,持有約6億元的不動產,公司資產幾乎都是不動產。這類公司的股權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納入房地合一2.0課稅標的。
 
國稅局有點緊張 因為出現節稅契機
      台北國稅局找到查稅方法課到施先生的稅,卻一點輕鬆感也沒有,反而緊張起來,因為出現兩大節稅契機,一個是適用稅率,一個是交易價格。

      施先生的持股期間超過十年,適用稅率只有15%,竟比基本稅額適用的20%稅率還低,未上市櫃、非興櫃股票交易,依現行規定,納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課稅。如果交易金額大,課房地合一稅反而划算。

       房地合一稅採實價課稅,按實際買進、賣出價格計算,成交價有市場行情可以參考判斷。但用股權交易的實價?官員指出,目前的作法,申報證交稅的成交價多少就認定多少。

股權交易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先輔導、不罰
      施先生完成交易後30天內,應該要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的。實務上,施先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換股交易要繳房地合一稅,台北國稅局主動通知施先生,還輔導他申報。

      施先生只被課稅,台北國稅局沒有用「未申報案」處罰他。台北國稅局官員說:「房地合一2.0新納入不動產投資公司的股權交易,納稅人多半不熟悉,先輔導。」

自己持股少 但爸媽持股多合計過半了
      施先生申報了房地合一稅。申報前,他特別向國稅局解釋,自己持股比重很小,不到5%,絕對沒有過半,應該不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該投資公司發行股數854萬股,他總持股數只有40萬股,掌握公司的人是媽媽,持股450萬股;第二大股東是爸爸,持股364萬股。

      國稅局官員說:「過半是指直接和間接持股合計。」間接持股包括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股,要加計爸、媽的持股,合計是100%,還不只是過半而已。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是這樣規定的: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什麼叫間接?由台財稅字第11000633641號定義。房地合一2.0在110年7月1日實施,而這解釋令在111年1月發布,而且蠻長的,一般納稅人可能沒注意到、也不容易理解。

      以施先生家的狀況,不只他賣投資公司持股要課房地合一稅,爸、媽賣持股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賣股票怎麼課房地合一稅?費用可以設算
      那麼,賣股票怎麼課房地合一稅?官員指出,申報公式是一樣的: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成本-費用)×稅率%。

      賣股票不像賣房子有高額的仲介費,相關費用很少。官員說:「但是允許設算,還是按成交價額的3%計,也設有30萬元的天花板。」

      持有期間怎麼算?官員說,是股票的持有期間。施先生的持股是民國100年1月取得,111年10月賣出,持有期間超過十年,適用稅率是15%。

施先生的房地合一稅這麼算:
(23.4元×40萬股)成交價-(10元×40萬股)成本-(936萬×3%,上限30萬元)設算費用=936萬元-400萬元-28.08萬元=507.92萬元課稅所得
507.92萬元×15%稅率=76.188萬元房地合一稅

 
成交價按申報證交稅成交價認定
      投資公司擁有6億不動產,算下來每股成交價23.4元似乎太便宜?國稅局官員說:「目前法令沒有訂定調價機制,以申報證交稅的成交價格為成交價格。」

      施先生對於要繳房地合一稅還是有異見,他申請復查。他指出,投資公司擁有的不動產都是民國80年以前買進的,當時房地合一稅沒有實施,所以,他的股權交易應該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復查被駁回,官員說,房地合一稅與公司何時持有房產無關。不管股權何時持有,只要110年7月1日以後賣出股權,就要課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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