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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
 
【資料來源:2023-05-03 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而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申報及繳納稅款。
 
  官員表示,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670萬元,要先扣除670萬元後,再針對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為香港某公司董事,2020年間將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合計875萬元,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款項來源是甲先生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先生漏未申報這筆海外營利所得,除了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國稅局官員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皆僅供參考,如果有其他所得,仍應誠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在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另外,官員指出,除了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外,其他須計入的項目還包含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以及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國稅局補充,民眾在海外投資基金、債券、期貨、股票等商品,都屬於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在處分境外金融商品產生的損失,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要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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