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資料來源:2023/02/28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提要:適用10%稅率 稅局建議2月底前提出 以利被投資企業扣繳申報
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資,在台進行投資後,取得股利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依協定內容扣繳時可以適用較優惠的稅率,並建議外資可以事前提出申請,有利於國內企業支付股利時,直接以優惠稅率扣繳。
官員解釋,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台灣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的股利及利息所得,可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的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的稅率,從原本21%,申請後大多降為10%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國稅局表示,先前外資欲適用優惠稅率,須預先申請核釋,規定也較為繁雜,不過財政部2019年發布函釋後,針對來自我國租稅協定國的機構投資人,相關規定放寬許多,機構投資人不必再針對每個個別受益人列冊,而是以法人身分,提出自我聲明,證明自身為信託或基金的所得受益人,便可依法人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享有租稅協定給予的優惠。
官員說明,國內公司可能會按季或按每半年發放股利,這影響到外國機構投資人獲利時機,因此針對新加入本地市場的外資,或是過去取得的核准函已屆期的機構投資人,建議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才來得及在今年度第1季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租稅優惠核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