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權利金 不適用減稅規定
【資料來源:2022/12/01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提要:國稅局提醒 該項收入屬無形資產授權使用 應獨立計算 以20%扣繳率核算所得額
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械設備等業務,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減稅,但中區國稅局提醒,如果外國企業取得的收入屬於「權利金」則不能適用這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要將權利金收入獨立計算,直接以20%扣繳率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因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所以屬於上述四類業務的外國企業,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營業收入以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再以扣繳率20%來計算扣繳稅款,可達到減稅效果。
官員表示,屬於經營國際運輸的外國企業,以境內營業收入10%計算所得額;屬於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則以15%計算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權利金範疇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的授權使用,性質屬於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因此如果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的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的收入,以及非使用權利的收入,屬於使用權利的收入部分不能適用減稅規定。
官員舉例,外國A公司與我國公司簽訂軟體授權及安裝合約,共4,000萬元,針對軟體授權部分,收取權利金2,500萬元,另派人員來台協助安裝、檢測及訓練等技術服務部分收取1,500萬元。
屬於技術服務的1,500萬元,可適用減稅,可依據15%計算所得額,再乘以20%扣繳率,技術服務部分須扣繳稅款45萬元(1,500萬元×15%×20%);但權利金收入2,500萬元無法減稅,必須直接按照20%扣繳率來計算,因此須扣繳500萬元(2,500萬×20%)。
此外,國稅局官員提醒,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企業,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辦理扣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