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屬所得 須申報
【資料來源:2022-02-14 經濟日報 /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台商個人取得海外資金如屬所得,應申報納稅,舉例而言,像是在開曼、英屬維京群島等免稅天堂設立公司,取得分配盈餘,屬海外營利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扣除670萬元免稅額後,依20%稅率計稅。
境外資金專法雖已落日,但台商仍可循財政部解釋令,將海外資金匯回,如果匯回資金屬於本金,自然沒有課稅的問題;但若屬於所得,則應誠實申報。
中區國稅局解釋,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像是本金、減資退還投資款、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等,都不算所得;但如果匯回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等,則應按所得取得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