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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兩岸經貿】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實施意見
 
深人社規[2020]3號 2020-03-06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檔精神和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物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減免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二、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後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減半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專案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
 
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後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繳費予以免征;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繳費予以免征。
  
四、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工信、統計、銀保監、稅務等部門對企業劃型名單進行認定,不在名單內的用人單位,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參保資訊進行認定。企業劃型結果向社會公示。用人單位對企業劃型結果有異議的,可於2020年3月底前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會保險費比例。
  
五、我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現行政策繼續執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上浮費率檔次的企業,暫按其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繼續執行,符合條件實行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按下調後的費率繳費。
  
七、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含個人繳費部分,下同)。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延繳和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參保單位在延繳和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八、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在減免政策實施期間,如其他政府部門需要共用比對社會保險資料,按照個人社會保險權益記錄不受影響的原則,視同社會保險資料已繳費到賬,不影響關聯業務的審批。
 
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建立投訴舉報管道,面向社會徵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線索。加大查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
  
十、人力資源保障、財政、稅務、工信、市場監管、統計、民政等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整體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部門間資訊共用,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確保企業社會保險費減免等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局
2020年3月5日

《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3月5日,經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財政局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實施意見》(深人社規〔2020〕3號),對我市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1.問:請介紹一下,我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出臺的背景情況?
 答: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是我國社保制度建立以來的第一次,是國家在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為最大可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而制定的。
  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對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做出了具體規定。
  2月28日,經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印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對我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疫情防控工作,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迅速行動,積極落實,緊鑼密鼓打出了一系列惠企政策的組合拳。3月4日出臺的深人社規〔2020〕3號檔,正是惠企組合拳系列的一項重要舉措。此次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受惠面廣、減負力度大,惠及我市70余萬家企業,預計將減免企業社保費約200億元。為不增加企業負擔,提升經辦效率,符合條件的企業免填單、免申請,即可自動享受減免政策。隨著政策的落實到位,將能夠切實緩解企業當前生產經營遇到的困難,有效幫助企業渡過難關。
  
2.問:此次出臺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具體適用對象?
 答:根據國家和省要求,我市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適用對象為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免僅為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範圍。
  從企業類型上劃分,適用對象將分為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以及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此次分類施策主要是考慮到中小微企業是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就我市而言,中小微企業占全市企業數量的99%以上,是吸納就業的主管道,但它抗風險的能力較弱,給中小微企業更大的支持力度,能幫助中小微企業緩解困境,促進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穩定和擴大就業;大型企業抗風險的能力強,但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活動也遇到了困難,減半徵收社保費,能對企業恢復生產起到積極作用。機關、事業單位等性質參保單位,不涉及生產經營問題,所以此次政策不將其列入減免範圍。
  
3.問: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主要內容?
 答:一是免征。2020年2-6月,免征我市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下同)的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2020年2月-4月,免征我市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含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下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繳費。
  二是減征。2020年2-4月,減半徵收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的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
  三是延繳。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延繳基本養老、地方補充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簡稱社保費,下同),補繳應在疫情解除後的3個月內完成,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四是緩繳。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最長不超過2020年12月,緩繳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參保單位在延繳和緩繳期間,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五是階段性降費及浮動費率政策。根據國家、省和我市有關規定,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我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現行政策繼續執行。自2020年3月起至6月,按照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應當上浮費率檔次的企業,暫按其所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2020年2月—2021年1月,我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繼續執行,符合條件實行浮動費率的用人單位按下調後的費率繳費。
  六是工傷保險按專案參保的減免政策。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專案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並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專案計畫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畫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
  
4.問:企業比較關心自己的劃型分類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確定各類企業的劃型?
 答:一是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不在上述名單內的用人單位,採取部門資料共用的方式,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結合企業參保資訊進行認定。
  二是企業劃型結果向社會公示,企業對劃型結果無異議的,免填單、免申請,就可自動享受減免政策。用人單位對企業劃型結果有異議的,可於2020年3月底前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會保險費比例。
  
5.問: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力度大、範圍廣,是否會對社保基金運行和社保待遇發放產生影響?
 答:此次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是在充分考慮我市社保基金承載能力的基礎上作出的,總體上,基金結餘量大,支撐能力較強,我市有充足的能力執行社保減免政策,確保各項社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實施期間,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繳費減免或延緩的影響。
  一是企業養老保險方面,在延期繳納社保費期間符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延期繳費前的繳費情況核發待遇,待延期繳費補繳到賬後,視同正常繳費重新核定待遇並補發待遇差。用人單位也可以在延期繳費期間,優先為達到退休年齡或需辦理跨省轉移接續業務的職工繳費。
  二是失業保險方面,職工在用人單位按規定減免或延繳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延期繳費時間視同為繳費月數。
  三是工傷保險方面,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受疫情影響按規定減免或者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延繳或減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視同正常參保繳費,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6.問: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是否能夠享受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
 答:根據國家、省階段性減免政策規定,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納入此次減免政策範圍,也不屬於可延繳、緩繳政策範圍,但可按我市此前2月份印發的《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個人繳費人員疫情期間社保繳費相關事項的通知》(深人社發〔2020〕8號),在疫情結束後3個月內補繳、補辦業務。
  
7.問:在此次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間,企業是否需申報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答: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是減免企業應繳社保費的單位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和減半徵收的單位繳費部分仍需繳納。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徵收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企業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對於未申請延繳、緩繳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將在3月從用人單位的銀行帳戶托收應繳的社會保險費,彼時暫緩統一托收的2月份企業社保費在托收時不加收滯納金。對於已報備延繳的企業,延期繳費方式不變,即不統一托收。
  
8.問:對於企業已繳納2月份的社保費該如何處理?
 答:此前,我市已暫緩統一托收2020年2月企業社保費。個別已提前繳納2月份社保費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將按照劃型結果重新核定應繳費用,並將多繳費用原管道退回,無需企業申請或報送相關資料。
  
9.問:參保單位如何及時瞭解企業社保費減免政策,便捷辦理申報繳費?
 答:參保單位可通過人社部門的網站、熱線、“深圳社保”微信公眾號等多種管道和形式,獲取相關政策內容及業務操作指南。目前市社保局已開設100部諮詢電話和11個郵箱位址,便於群眾及時諮詢瞭解政策。
  
  疫情防控期間,社保局線下視窗提供全流程服務,同時加大推行“不見面”服務,建議參保單位元及個人優先採用網辦、電話辦、郵寄辦等“不見面”模式辦理業務。參保單位元及個人可選擇“單位服務網頁”、“個人服務網頁”、諮詢熱線、“深圳社保”微信公眾號、自助終端機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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