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0]18號 2020-02-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
為做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實施。
一、深入學習領會減免政策精神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舉措,對於減輕企業負擔,穩就業、穩企業具有重要作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落實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讓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並做好組織實施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籌謀劃,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周密部署,層層壓實責任,對標對表加以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圍繞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的目標任務,主動履職盡責,細化任務分工,加強協作配合,要建立健全抓落實的體制機制,落實落細社會保險費減免各項政策,以釘釘子精神抓好各自任務落實,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三、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緊密合作,及時掌握減免政策實施進展,及時發現政策執行期內各類風險,制定應急預案,妥善化解。要兜牢民生保障底線,確保社保待遇不受影響並按時足額支付,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各地在執行中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0年2月27日(此件依申請公開)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以下簡稱11號文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關於減免政策執行期限
各地要根據本省份具體實施辦法來確定政策執行期限。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執行起始月份為2020年2月,不得延後執行,終止月份按各省份具體實施辦法執行。各地確定的減免政策執行月份要連續連貫,執行期限的合計月數不得突破11號文件規定的上限。減免政策嚴格界定為費款所屬期的三項社會保險費,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後的社會保險費,均不屬於此次減免政策範圍。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三項社會保險費的,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二、關於減免政策具體適用對象
此次出臺的三項社會保險費減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中小微企業。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享受減免政策。可減半徵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湖北省可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範圍包括各類大中小微型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
減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單位或人員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其他特殊類型的單位,由各省份根據受疫情影響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實際情況確定減免政策。
三、關於參保企業劃型
為了確保三項社會保險減免政策落地,各地要按照11號文件要求,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未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的地區,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企業劃型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一致。
在當地政府主導下,通過與工信、統計等部門資料共用,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直接採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由核定繳費的部門牽頭負責企業劃型工作,具體可採取以下方式:一是根據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資料按現行標準進行劃型,相關資料可以截至2019年底的資料為准;二是現有資料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企業分支機搆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企業劃型結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最終確認。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負責核定單位應繳費額的部門要在業務資訊系統中增加企業類型標識,及時共用企業劃型資訊,方便企業準確辦理申報。政策執行期間,新設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各地要對新參保企業及時做好劃型,確保其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四、關於減免流程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參保單位劃型類型,嚴格執行減免政策,按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徵收。
徵收職能已劃轉至稅務部門的地區,業務流程分為兩類。一是稅務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的繳費資訊進行徵收的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後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稅務部門徵收。二是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的地區,稅務部門優化申報項目,增加必要的校驗,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徵收完成後,稅務部門將分戶核定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後的應繳費額等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了減輕參保單位資金壓力及後續退費負擔,各地可在本地實施辦法出臺前,聯合對外發佈公告,明確參保單位可暫緩申報當期三項社會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待實施辦法公佈後,按照新辦法要求執行。
五、關於2月份已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2020年2月已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要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於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對於中小微企業,各地可以按程式依職權批量發起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於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地區的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的意願和選擇,可沖抵以後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各部門要加強協作,簡化辦理流程,提高業務受理、資料轉接、問題處理等效率,縮短辦理時間,確保減免部分的費款及時退還到賬,並及時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告知參保單位元。
六、關於緩繳處理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三項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各地要嚴格把握緩繳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式執行。
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應繳費額不計息,期滿前由參保單位及時繳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七、關於工傷保險按專案參保的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後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專案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並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專案計畫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畫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畫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地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資訊共用,嚴格做好審查核減工作。
八、關於延續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等政策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1年4月30日,具體方案由各省份研究確定。其中,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的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可截至2020年4月底測算。
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仍按現行規定做好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九、關於減免期間的風險防控工作
各地要督促參保單位及時辦理參保手續,按規定如實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便於準確核定減免金額。要加強內部管控,通過資訊系統辦理業務,嚴禁手工操作,切實防範經辦風險。要加大部門間資訊共用力度,充分利用工信、統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掌握的參保單位元資訊,進行大資料核查比對。要通過適當方式,對企業劃型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要建立投訴舉報管道,面向社會徵集參保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減免資質等問題線索。要加大查處力度,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並及時報告。
十、關於減免政策效果統計工作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險費落實情況的統計和效應分析,要統一工作要求,規範資料來源、統計口徑和方法,要聯合開展統計工作,聯合審定社會保險費減免和緩繳情況,按期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稅務總局社會保險費司。具體統計工作另行佈置。
十一、關於減免政策宣傳解讀工作
各地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通過多種管道和形式,重點解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內容,詳細介紹相關業務操作流程,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要深入瞭解政策執行中參保單位及個人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解答回應,及時向社會公佈工作進展及成效,為穩就業、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