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臺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發佈時間: 2019-12-19 18:29:12
各地級以上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省社保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解決港澳臺居民在我省參加養老保險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優化我省各類人才養老保障機制,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完善港澳臺居民的養老保險相關措施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港澳臺居民,為在廣東省就業、居住、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臺灣地區居民。
二、在我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在我省累計繳費滿10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規定確定我省為待遇領取地,可在我省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繼續繳費至滿15年。
在各省繳費均不滿10年,其繳費年限最長(並列最長取最後一個)的參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最後參保地在我省,但在我省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可自願在我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三、在我省工作的港澳臺居民,于2005年10月《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實施後與我省用人單位曾存在勞動關係,期間有未參保繳費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單位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部門《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勞資糾紛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有關規定進行補繳。-
四、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參保條件的港澳臺居民,應按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符合條件時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
五、在我省居住且辦理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在居住證所在縣(市、區)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和財政補貼。
六、鼓勵和支援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在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在企業年金方案中約定向高層次人才傾斜的條款。
七、港澳臺居民中按照《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粵府〔2018〕96號)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的人員,以及入選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員,未曾在內地(大陸)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允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
八、本意見自2019年1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期間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共廣東省委組織部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