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所得 課稅比照國內稅制
【資料來源:2021/05/12 工商時報 林昱均】
5月報稅季來臨,財政部國稅局指出,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我國法人、自然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與台灣地區合併申報綜所稅,但如在大陸當地已繳納稅負,可依憑證從我國應納稅額中扣抵,減少重複課稅負擔。
官員表示,目前兩岸租稅協議未生效,因此我國民眾、企業赴大陸賺取所得,通常需在當地課徵稅負,再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回台抵稅。
但官員也提醒,若台商個人同時符合台灣、大陸稅務居民資格,因為台陸雙邊稅率不同,我國民眾、企業最多僅能扣抵當地所得,在陸多繳稅負不能扣抵到台灣地區所得;但如果大陸繳納稅負較台灣低,回台申報仍要補繳差額稅負。
現行大陸地區個人所得稅負為3%~45%,企業所得稅負為25%,包括當地企業與個人,還有在大陸待滿183天的外籍與台港澳籍人士、台港澳企業在大陸子公司與分公司等皆適用。
而我國個人綜所稅率為5%~40%,企業營所稅率則為20%,若企業總部設置在台灣即為我國稅籍,而個人為台灣無戶籍但居住滿183天、有戶籍且居住滿31天、有戶籍在台居住未達31天但經濟重心在我國,同樣會被視為台灣稅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