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 留意歸檔責任
【文/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 龔峻立】
這二年許多焦點都在各國「經濟實質法」的發展,促使許多台商重新審視境外公司架構,但經濟實質法並非唯一改變。經濟實質法源自於歐盟2017年起推動「稅務不合作名單」,此名單只是手段,目的是為達到資訊透明、公平稅務競爭、實質經濟活動,因此延伸出許多新規。
首先,經濟實質法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已完成第一年度的經濟實質申報,若尚未申報恐已產生罰款;貝里斯預計2021年開始申報;其他地區暫待後續發布的指引。
第二,是申請稅籍號碼。過去因為境外公司免稅,當地稅局並不會核發稅籍號碼,但因應歐盟壓力,部分地區開始核發。貝里斯修法要求所有公司皆須申請稅籍號碼;塞席爾開放國際商業公司申請稅籍號碼,但並非強制性;模里西斯廢除全球企業第二類型(GBC2),需在2021年6月前轉換為Authorised Company(特許公司)後,便需申請稅籍號碼。
第三,開始稅制改革。塞席爾的國際商業公司原為免稅制度,現已改屬地稅制;貝里斯也已著手修改稅制,須密切觀察後續的變革。
第四,公司的紀錄如股東、董事清冊的即時歸檔一直是過去幾年的重點,而這波新規也一併強化機制,確保公司紀錄確實歸檔。
這二年是境外公司歷年來法規變化最大、最頻繁的一次,產生許多新的歸檔責任。境外公司當地政府當年打造國際商業公司的初衷是提供一套極度方便、高度彈性的框架,面對目前的歐盟壓力,這些政府也積極的在這初衷與歐盟壓力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台商應審慎釐清相關的規定,確保按時並正確歸檔,才能保障使用境外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