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主體資格效力,不容忽視
【2021/03/31 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 龔峻立】
過往台商不太重視境外公司法人主體的有效性,加上偏頗的紙上公司錯誤觀念,未把境外公司當作實質公司看待,導致台商累積了一批失效的境外公司(沒繳年度規費)。
但隨著台商事業有成,開始發現這些境外公司連動龐大資產,才正視境外公司並非紙上公司而是實實在在的法人主體,家族爭奪境外公司股權、併購境外公司股權、交易糾紛向境外註冊地提告等都印證境外公司法律主體的重要。
2017年國內強化對OBU客戶盡職審查,在要求金融機構確認境外公司有效性中,直接將這批失效境外公司的老問題引爆。而對境外公司盡職審查近年也從銀行開始擴散到一般商貿,越來越多國外廠商對交易對象(境外公司)也展開盡職審查,確保交易建立在有效法律基礎,未來糾紛才不會求償無門。
境外公司的效力已不再是繳年費就有效,董事須落實各式年度申報,如經濟實質申報、稅報、年度申報等。然而這些年度申報又不斷更新調整,提醒台商更需要注意因多變的要求帶來申報錯誤的風險,舉例貝里斯原訂今年3月底須完成稅報,但臨時展延至9月底;開曼經濟實質申報(reporting)原訂去年12月底到期,最後2度展延至今年4月底。
過去面對失效的境外公司,只要仍在當地的法定期限內,僅需補繳年度規費及罰款便能恢復公司,但近年境外公司多出許多年度申報工作,每個工作違規皆會產生罰款,也增加恢復公司的複雜度。
台商發現公司架構中有失效的公司,建議應盡早辦理恢復,尤其控股功能的公司失效,必須立刻恢復或辦理架構調整,否則將嚴重影響其投資子公司、孫公司的存續及名下資產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