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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台商對境外公司管理的新認知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冠辰
  早期因法規規定不得直接赴大陸投資、不得直接貿易,台商約自民國85年較普遍性開始接觸國際商業公司(俗稱境外公司)的運用,此盛行於國際投資的財務避險操作及法律風險管理的工具,隨著近30年來國際商業及金融環境的變遷,早已不能再以空殼公司的錯誤概念來看待!

  境外公司原本就是一項策略性的法律工具,註冊國當地的法規本就有年度維持、資料申報及管理要求,只因為在市場業者競爭及部分台商習於便宜行事下,被誤解為紙上公司的錯誤觀念來草率處理,然而時至今日不僅美國肥咖法案、CRS、BEPS等要求須進行多樣性的申報,在日趨複雜的金融環境與洗錢防制管理下,各國政府對境外公司在該國的投資運用,也已提高對該境外公司的盡職審查(如需提示經駐外領使館公證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要求其揭露更多的最終受益人資料。

  大陸近兩年來不斷推出的金融稅務及防制洗錢法規,也直接間接的加強了各地工商管理局及銀行對境外公司的審查,過往除了對直接投資控股主體在進入大陸時需有中國駐外單位的資格證明外,外商進行利潤匯出、股權轉讓或大陸子公司轄下土地的轉讓,對該境外主體及該轉讓買賣的事實,都有需駐外單位再一次公證的狀況,而這近幾個月來,也有企業被金融單位要求必須提示完整的交易合同、交易憑證、該交易公司的最終受益人資料,甚至必須說明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

  因此,境外公司主體資格完整存續非常重要,依法依規的申報與合理合法的往來是不可忽略的,也切勿再以紙上公司看待它,因輕忽不慎導致商業資產的不必要損失。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1.4.29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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