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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經濟要聞】
公司法修法 確定納實質受益人
 
【2017.11.27 工商時報 張語羚、呂雪彗/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正草案歷經兩任閣揆,行政院長賴清德日昨出席活動時透露,將於近期送行政院會通過。據悉,新版《公司法》洗錢防制條文確定將納入實質受益人,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之股東都須申報,經濟部與法務部正在做最後文字確認。
 
  為拚明年新一輪洗錢防制評鑑過關,公司法洗錢防制條文有譜,未來股份有限及有限公司共68萬家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將首當其衝,需向經濟部設置的資訊平台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等實質受益人資料。惟國外在台分公司(例如IBM台灣分公司)納入規範否,經部、法務部各提不同版本,將由賴揆本周內裁決。
  
  其中有但書排除適用條款,在一定標準條件下可排除適用,原則初步鎖定國內外的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國營事業等低風險公司排除適用。官員說,上市櫃公司因證交法已有更嚴苛揭露持股規範,較公開透明,因此排除適用。
 
  林全卸任閣揆前曾裁示,《公司法》修正草案應納入實質受益人,且違反揭露原則之企業應接受罰鍰。據悉,新版《公司法》修正草案也會有罰則,不過傾向避開重罰,趨於合理性。
 
  據悉,法務部上周已將公司法洗錢防制條文送交行政院,並向政委陳美伶說明,強力主張洗防規範對象應包括國內公司及國外在台分公司。而經部上周提交之版本,僅及於在台「股份有限」及「有限公司」二種樣態的公司,估約68萬家多家納入規範,其中上市櫃公發公司約1,600家可望排除。惟考量外資來台投資意願,國外在台設立分公司擬排除在外,估約5、6千家。
 
  法務部政次陳明堂表示,向我國登記的法人公司及經認許的在台分公司有必要納入洗錢防制規範,因外國分公司取得在台營業及訴訟能力,從平等立場而言,宜一體適用,向經濟部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
 
  知情官員說,倘若全面不適用,恐引發外界及亞太洗防組織來台評鑑的疑慮。陳明堂說,母法原則納入,但可分二階段納入適用,若實務面窒礙難行,條文有設計但書,在一定標準條件下可排除適用,屆時經部可會同法務部協商,決定哪些國外在台分公司可排除適用,否則母法不納入,未來再修法十分麻煩。至國外在台子公司比照國內公司規範。
 
  法務部日前與工商團體座談,工商團體反對最終受益人資料需經第三人簽核,認遵法成本太高,且認為最終實質受益人應有一定範圍,否則將窒礙難行。官員說,最終參考證交法相關規定,實質受益人定義,以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股東,以第一層直接持股對象規範(不含間接或關係人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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