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English / 首頁 Home / 網站地圖 Site Map / 聯繫我們 Contact Us / 會員專區 Member Area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兩岸租稅協議生效 反避稅才上路
 
記者林安妮/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28)日通過「反避稅條款」,不過和先前送立法院版本不同,這次將日出條款與兩岸租稅協議掛鉤,財政部長張盛和解釋,等兩岸租稅協議實施後,行政院才會擇機實施反避稅條款。
 
  反避稅條款曾經送立法院審議,因為新立委產生,屆期不連續,行政部門必須重送法案。趁巴拿馬文件風暴後,行政院會昨天捲土重來,通過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修正案。張盛和預期,新政府上任後有機會獲立院通過。
 
  這次版本和之前送的法案最大的不同在於掛鉤設計,新版反避稅條款即便三讀,未必能實施,如果立法院不一併通過兩岸租稅協議,反避稅條款就不啟動。
 
  張盛和解釋為什麼有掛鉤的設計,他指出,是為了避免過去在戒急用忍時代,被要求經第三地到大陸投資的台商,遭大陸、台灣兩頭課稅。近年大陸已厲行反避稅措施,同樣都是繳稅,相信台商會更希望到稅率較低的台灣繳稅,「兩岸租稅協議可消除重複課稅,沒有政治意涵,多數台商多盼快通過」。
 
  反避稅條款規定,國內公司持股境外公司逾50%、或擁有實質影響力,該境外公司盈餘需合併母公司獲利;外國公司未來只要是在台灣擁有實際管理處所,將等同本國企業要在台灣繳稅。
 
  影響所及,除了台商之外,不少具台資背景的F股公司,未來恐要將海外所得移回台灣繳稅;持有F股的台灣股東,獲利也恐要合併課徵個人所得稅。
政院版的反避稅條款有兩大精髓,一是採納實質營運管理處所規定,二是要求營利事業設在低稅負地區的受控外國公司也要回台繳稅。兩項規定,均跟進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與美日韓等國家的最新做法,不過,恐讓現在不需就海外所得繳稅的F股公司,以後要到台灣繳稅。
 
  張盛和強調,實質營運管理處所的規定很嚴謹,要同時具足,實質決策的人、處所在台灣,財務報表、會計帳戶及董事會等紀錄在台儲存等規定才算。先前證交所曾針對52家F股公司做過條件測試,只有五家公司會受影響,影響程度很有限。
 
  至於營利事業持有位在「低稅負地區」的境外公司股份或占資本額比率超過50%、或具重要影響力,境外盈餘必須拉回台灣課稅。低稅負是指營所稅率低於我國超過70%的地方,如開曼、維京群島、巴拿馬等。
 
【經濟日報】
 
 
 
 
無標題文件
 
   
 
==== 聲明事項 ====
  《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提供之各項資訊,其目的在於提供使用者一便利查詢有關利用境外公司各項投資資訊之管道。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僅為參考,其正確內容,以各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資料為準。本公司就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資訊所致之一切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問題,不負任何擔保責任。非經本公司正式書面同意,不得下載、複製本網站資料以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