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English / 首頁 Home / 網站地圖 Site Map / 聯繫我們 Contact Us / 會員專區 Member Area 
 新聞剪輯/【兩岸經貿】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資料來源: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2020-01-02 18:39
  12月30日,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商務部令2019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有關要求,就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管理制度做出細化規定的重要舉措。

 
  在《辦法》起草過程中,商務部根據有關立法程式要求,廣泛徵求了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協會的意見,並於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別在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和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總體上,各方普遍歡迎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實施問題作進一步明確;同時,各方也就《辦法》的內容提出了若干具體修改建議。我們對各方面提出的有關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相應條款。
為做好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管理工作,保障《辦法》的順利實施,商務部和市場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取代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外商投資法》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和備案管理制度,體現了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的要求。
  《外商投資法》在加強投資促進和保護的同時,也進一步規範了外商投資管理,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外商投資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剛剛出臺的《實施條例》對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作了進一步規定。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將取代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備案和聯合年報制度。
  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關於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商務部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辦法》,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與《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同步實施。
 
二、資訊報告的性質是什麼?是否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框架下設立的一項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為制定和完善外資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務水準、做好投資促進和保護工作等提供資訊支撐。
  《辦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如何報送投資資訊作了具體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法及時報送投資資訊,並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未按照有關要求報送投資資訊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報送投資資訊本身不是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企業登記或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也不是針對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新設立的一項行政審批。
 
三、哪些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于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
  《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根據上述規定,《辦法》進一步明確,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資需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資訊:一是外國投資者直接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合夥企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領域,下同);二是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是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等;四是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
  需要說明的是,《實施條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的投資參照適用《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包括其中的資訊報告制度。
 
四、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如何報送投資資訊?報送的投資資訊具體包括哪些?
  《辦法》對不同情形下的資訊報告主體、報送方式、報送內容等作了明確規定:一是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並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資訊、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資訊、投資交易資訊等。二是外商投資企業初始報告內的資訊發生變更應通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資訊、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資訊的變更情況。三是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提交年度報告,報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資訊、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資訊、企業經營資訊和資產負債等資訊。四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註銷或轉為內資企業的有關資訊,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五是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的,無需單獨提交報告,全部資訊均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此外,關於非企業形式的外商投資,由外國投資者參照《辦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報送投資資訊。
  在《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建議進一步明確規定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的具體內容。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已於12月31日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資訊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62號),對初始報告、變更報告和年度報告等的具體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
 
五、國家實施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是否會給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
  在《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實施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應當避免給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制度設計。總的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會大幅減輕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負擔。
  第一,外資管理體制實現重大變革,簡化和優化了外資准入管理程式。根據《外商投資法》的要求,商務主管部門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審批、備案制度,按照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要求,建立了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制度。這是外資領域“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成果,將大幅減輕企業負擔。
  第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需填報的資訊大幅精簡。根據《外商投資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們按照確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定了資訊報送內容和範圍,資訊報告採集的資料項目作了大幅精簡。
  第三,通過部門資訊共用能夠獲得的資訊,無需重複報送。資訊報告制度下,近三成資料項目可通過部門共用方式採集,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無需重複報送資訊。例如,外商投資企業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的資訊,將由市場監管部門向商務主管部門推送;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設立企業的資訊將完全通過共用獲得,企業無須另行報送。
  第四,報送資訊的流程進一步合併和優化。外商投資初始、變更、註銷報告與市場監管部門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同步進行,年度報告與市場監管部門年報的報送時間、管道相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向兩部門分別報送投資資訊。
 
六、國家建立資訊報告制度,如何確保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資訊真實、準確和完整?
  一是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如實報告投資資訊的義務。《辦法》第七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及時報送投資資訊,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二是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主動或者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補報、更正。《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發現其存在未報、錯報、漏報有關投資資訊的,應當及時進行補報或更正。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存在未報、錯報、漏報的,應當通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于2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報或更正。
  三是通過監督檢查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完整。《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同時,《辦法》第二十二條還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從其他部門獲取資訊用於監督檢查,並可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
  四是明確規定了違反資訊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對於未按要求報送投資資訊且經通知未予補報或者更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在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處罰。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依法履行資訊報告義務的有關情況,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記入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並對有關行政處罰情況予以公示。
  此外,在《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提出,建議給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提交變更報告、按照商務主管部門通知補報、更正相關資訊等留出更加充分的時間。對此,我們進行了認真研究,將報送資訊時限由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的15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無標題文件
 
   
 
==== 聲明事項 ====
  《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提供之各項資訊,其目的在於提供使用者一便利查詢有關利用境外公司各項投資資訊之管道。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僅為參考,其正確內容,以各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資料為準。本公司就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資訊所致之一切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問題,不負任何擔保責任。非經本公司正式書面同意,不得下載、複製本網站資料以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