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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企業應關注---關於大陸新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
對台商未來的影響及應調整事項
 
【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冠辰】
  根據大陸十八屆三中全會對稅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稅務總局、財政部於2013年6月向社會公開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 此其中在未來的許多方面需要提醒台商朋友們注意,本文先以以下兩方面說明如下:
 
一、增加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徵管規定
  一是明確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納稅人識別號是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標準為企業、公民等納稅人編制的唯一且終身不變的確認其身份的數位代碼標識。稅務部門通過納稅人識別號進行稅務管理,實現社會全覆蓋。納稅人簽訂合同、協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動產登記以及辦理其他涉稅事項時,應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未曾規範管理的自然人,在其納稅人或其扣繳義務人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屆滿前,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登錄其納稅人識別號。
  二是明確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的基礎性地位。徵求意見稿規定,納稅人自行計稅申報,並對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三是強化自然人稅收征管措施。徵求意見稿規定,向自然人納稅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提供相關支付憑證,將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擴大適用於自然人,並且稅務機關可以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收入單位與納稅相關的賬簿和資料進行稅務檢查,同時增加相關部門對未完稅不動產不予登記的規定。
 
二、增強稅務機關獲取涉稅資訊的能力。
專設第四章“資訊披露”,其中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五千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單次給付現金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於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第三十二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 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帳戶持有人的帳戶、帳號、投資收益以及帳戶的利息總額、期末餘額等資訊。對帳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五萬元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五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訊。
   
  上述兩條文明確說明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資訊的義務,明確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訊報送義務,強化政府職能部門的資訊提交協作制度。
 此兩項影響分析如下:
1. 境內、外個人(含台商)在中國內地的全部所得、資金往來、稅賦繳納等都將被逐步聯網、各處資產訊息將因納稅人識別號一起揭露,逐步朝向統一管理,過往的隱藏性收入將逐步被曝光。
2. 第三方資訊披露下稅局可輕易掌握個人資金往來狀況,規定中單筆往來達到五萬元(人民幣)者即由銀行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訊,此為稅務執行稽查提供相當的便利性。
3. 台商實務經營中有隱藏性收入者、以陸籍人頭進行內銷回款者、以「換匯」支付薪資者及以地下渠道匯出資金往來者,以上往來金額單筆輕易就超過五萬,加上匯款個人納稅識別號的聯徵,雙方往往是無法清楚交代彼此資金往來的原由,如此是否影響原有商業資金的處理,建議台商朋要慎重評估因應。
4. 有上述情況的台商相信仍不在少數,不論是由稅務角度或破壞金融秩序層面分析,建議仍有隱藏性商業模式的台商朋友要盡快調整符合法規要求,不論是以新事業取代人頭公司交易,將營收利潤體現公司帳上都要把握時間處理,因調整商業模式不是一朝ㄧ夕即可變更,是有許多實務問題需去整合突破,中國內地預計最晚在在2017年前開始執行此新法,因資金流向訊息的查核延伸對過往稅賦的少報、漏報稽查,將會對此類型台商朋友產生莫大的負面影響!不可不慎!
 
 
本文整理參考來自於大陸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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